1.目的
保证化验用试药的管理和供应及时。
2.适用范围
化验室化学试药的管理
3.责任者
化验员及化学试药保管人应严格遵照该操作规程,QC主管负责监督本
规程的实施。
4.定义
无
5.安全注意事项
无
6.规程
6.1.试药应分类存放于规定的药柜内,存放试药应排列整齐清楚,品名相近的试药应分别放置,避免混淆,有机溶媒应存放于有机溶媒室,使用剧毒药品应遵守SOPSAF059“剧毒品管理办法”。易燃易挥发试药应存放于防爆冰箱内,试药的存放应注意到药品化学性质。
6.2.当启封一瓶新试剂时,操作者应及时填写“试剂启封登记表”(见附录1)和“试剂启封标签”(见附录2),并将标签贴于该试剂瓶上。对于配制流动相或稀释供试品使用量较大的液体试剂,例如甲醇,乙醇,甲苯,乙腈等试剂,由于在启封后试剂不会保留到一年,因此,此种试剂没有必要贴启封标签及填写启封记录进行管理。
6.3.取用试药时,应认清品名,避免拿错,用过之后应将原包装整理好,及时放回原处,以免混乱或影响他人使用。
6.4.采购人员应采购近两年之内生产的试剂。
6.5.试剂有效期的规定:
无论何种试剂,均不得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有效期。试剂保管员每月应检查一次,凡到期的试剂,进行物理外观检查,如合格,经QC主管批准,可适当延期,延长期限为该试剂接收日期与开封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;如不合格,则报废。
6.6.遇以下情况之一时,应报告试药保管人。
6.6.1发现所取试药所剩不多。
6.6.2剧毒药品数量不对时。
6.6.3需用新试药。
6.4.试药保管人每季度对化验室内试药的库存量进行一次盘点,根据需要填写购买申请单,交物资部及时供应。
7.参照
SOPSAF059
GMPcs-021
8.分发部门
质量保证部
9.修订历史
对于药典规定或有效期在实验过程中发现不足6个月的单独作出规定。